Q.請問法拍屋有人佔有,法院不點交,標得後有何法律途徑請其搬走?
A.執行拍賣的民事事執行處,對於拍賣有爭議之地方,只能形式上之審查,無實體認定之權。
查封上,只要有第三人向執行法院呈報佔用或租用情況,縱使租約為惡意假租約,執行法院是不負責判定真假,僅能依呈報之租約隨即公告『第三人租用,拍定後不點交』的字眼。
拍定人一但得標,得標人須於拍定後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如能讓法院認定租約有通謀虛偽,做出租約無效之判決,那麼得標人就可依此判決再回民事執行聲請強制執行點交房屋。
法律程序是煩瑣的,最好在打訴訟時多與對方和解,貼補一些搬遷費與對方和解。否則拍定不點交的房屋將耗時又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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