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台北市政府對於建商未出售餘屋的課稅,再次重申規定,台北市政府財政局表示,僅給予起造人1年的期限適用較低稅率,已售出或1年後尚未售出者,即恢復原適用稅率,又新成屋於1年內未售出,仍應負擔2%稅率,已高於修法前住家用稅率1.2%及修法後住家用最低法定稅率1.5%。為落實居住正義,北市配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稅率修正,調高持有該市多戶非自住房屋者的房屋稅負,且調高幅度為全台最高,打擊囤房不遺餘力。
對於起造人尚未移轉的新建住宅房屋,於起課房屋稅1年內,按非住家非營業用2%稅率課徵房屋稅部分,台北市政府財政局表示,因綜觀此次房屋稅修法意旨,係為提高非自住房屋的持有稅負,期能促使空屋釋出,落實居住正義。
以往由於預售屋糾紛多,政府鼓勵起造人興建成屋銷售,考量起造人配合政府政策,且其興建房屋主要目的係銷售,可增加房產市場的房屋供給,非屬囤房性質,又興建完成後必須有待售期間,如使用執照用途為集合住宅,於修法前係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惟修法後則需依持有戶數而按非自住房屋差別稅率2.4%或3.6%課徵,稅額將增加1至2倍。
為免因調整稅率而影響房屋市場供給,又為促使起造人儘速釋出房屋,避免伺機哄抬房價,是研議就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後尚未移轉的新建住宅房屋,於設立房屋稅籍起課房屋稅的1年內,如尚未售出而空置,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至逾期未售出的房屋,則恢復按非自住的其他住家用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上述政策係考量租稅課徵合理性,且僅給予起造人1年的期限適用較低稅率,已售出或1年後尚未售出者即恢復原適用稅率,又新成屋於1年內未售出仍應負擔2%稅率,已高於修法前住家用稅率1.2%及修法後住家用最低法定稅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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