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的由來
不動產會遭受法院執行處分拍賣,主要原因是該不動產所有權人欠債,而必須拍賣該
不動產來還債,但細究其原因,可歸納如下:
一、房屋抵押貸款未按期繳款:
依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二、欠債不還:
債務人欠錢不還,債權人透過法院民事訴訟,獲得勝訴之確定判決,依判決向民事執行處 聲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的房屋。
三、積欠稅捐之強制執行:
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故未繳稅捐亦有可能受到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之命運。
四、其他:如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平交易法、經紀業管理條例等行政罰亦有可能受到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拍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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