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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8/22

    將房子無償借予他人做生意,仍應申報租金收入-稅務問題-2015.08.22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財產無償借予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未申報或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或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進一步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者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