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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4/21

    出售不動產如未劃分房屋土地各別價格時,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稅務問題,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有土斯有財為我國傳統觀念,台北市可供建築之土地稀少,致使台北市不動產交易價格屢創新高,近來持續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出售不動產如未劃分房屋及土地各別價格時,應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民眾出售不動產如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時,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減除其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等),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計算公式:(房地賣出總額-房地買進總額-必要費用)×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
     
    該局舉例,甲君2012年間向某建設公司購買坐落台北市之房屋乙間,購入房地價格4,000萬元,於2014年間以房地總價6,000萬元出售該房地(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各為800萬元、1200萬元)。甲君購買時與建設公司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有載明土地與房屋之各別價格為1,800萬元、2,200萬元,惟出售時僅與買受人約定房地總價,未區分土地房屋之各別價格,另支付相關必要費用200萬元,甲君應如何申報2014年度出售該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依前揭規定,經核算甲君2014年度出售該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為720萬元【計算式:(6,000萬元-4,000萬元-200萬元)×800萬元/(800萬元+1,200萬元)】。
     
    該局呼籲,財產交易所得應按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取得之成本價額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核實計算申報。民眾如僅以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及掌握實際交易價格重行核算後,致有漏報所得時,除補徵本稅外,將遭受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