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利用自有透天厝房屋做營業使用,會以為地價稅不得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其實稅法並非如此規定。很多透天厝常常一樓做營業使用,二樓以上仍做住家使用,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可依其住家用面積比例申請適用千分之2優惠稅率。
申請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當年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逾9月22日才申請,就要次年度才能適用。
舉例來說,如果張先生所有透天厝共2層樓,僅1樓營業使用,2樓仍為住家使用,或1樓僅部分做營業使用,其未營業部分如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規定,可申請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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