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當庭宣佈「今日未拍定的物件,有無債權人承受」!
一、誰有權利「承受」未拍定之法拍屋:
債權人之承受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
場之債權人願承受,並依法得承受者,得承受該不動產,並以其債權或應受分配之債權金
額抵充價金。
二、應注意那些事項:
(一)、得承受之債權人包括聲請執行之債權人,併案債權人,假扣押債權人,參予分配債權
人,抵押權人,變賣分割共有物之債務人。
(二)、債權人之承受,應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拍賣期日終結前,向執行法院聲明之。故於
拍賣期日前事先聲明,或於拍賣期日終結後(指該期 日拍賣程序已終結,如執行法官
已宣布拍賣完畢,或已離開拍賣現場始聲明承受者,不得許其買受。
(三)、債權人有二人以上願承受者,以抽籤定之(強94 I)。
(四)、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毋庸繳納保證金,其應繳之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 額者,執行法
院應命其補繳差額後,始得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如逾期不繳者,再行拍賣。但願承受
之債權人有二人以上,而抽籤為中之債權人,仍願案原訂拍賣條件依法承受者,不在
此限(強九四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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