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因遺產稅稅額較鉅,無法立即繳清全部稅款,又急需辦理繼承遺產之產權移轉(如出售不動產等)時,可向稽徵機關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核發先行移轉財產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以利辦理產權移轉事宜。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其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應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繳清前,如有辦理產權移轉之需要,可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提供相當於擔保稅款之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公債及銀行定存單等,並依財政部1995年12月20日台財稅第841663500號函釋規定,該擔保品之價值加計遺產總額中其他無需先行移轉之財產價值,如不小於全部遺產總額,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查證屬實,確認對核定之遺產稅款徵起無影響時,即可核發先行移轉財產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應納稅款為2,000萬元,繼承人在未繳清遺產稅前,欲先行移轉遺產中之土地,如該土地核定價值為1,000萬元,則繼承人需提供1,000萬元之擔保品後,方可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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