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根據稅法的規定,地價稅係按年計課,並不是按月計算稅額,所以訂有納稅義務基準日,在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
舉例來說,2015年如有買賣土地,將在11月份開徵的地價稅,要由誰來繳?如果在8月31日前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雖然新所有權人到年底只持有幾個月,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如果在9月1日以後才辦竣移轉登記,則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至於在當年度土地有移轉情事,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屬於當事人之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稅捐機關仍是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課徵對象。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土地是以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乘以面積再乘以持分,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二者合計數即為該不動產之贈與價值,而不是以市價計算。由於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即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假設上述房地之計算價值為660萬元,如贈與人分3年以每年移轉各三分之一持分方式贈與,總計贈與價值不超過220萬元,且各該年度亦無贈與財產給予他人,可以免繳贈與稅。
該局指出,不動產之贈與,首先須向該不動產所轄的稅捐處辦理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然後向贈與人贈與時戶籍地的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最後再向該不動產所轄的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登記,所以,如贈與人分3年以每年移轉三分之一持分方式贈與,那麼,上述相關應辦理事項亦須逐年辦理。
該局並說明,贈與人贈與時戶籍地在台北市的話,除了至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總局申報外,可就近至所轄任一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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