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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2/23

    前往法院準備標購法拍屋時,卻發現張貼『停拍』公告!-法拍屋常識(八)


    在拍賣程序 中,若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債權人可至法院製作筆錄撤回執行或暫緩執

    行,或因當事人未經合法送達、拍賣內 容變更等原因而停止拍賣程序。

    實務上,常見的停拍原因:

    一.延緩執行,係指強制執行程序(拍賣)進行中,有因債權人之聲請,或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

         之   合意或因其他特殊之原因,暫緩拍賣之執行,並非將原執行程序撤銷,只是暫時停止

        拍賣程   序之進行。

    (一)法令依據:強制執行法 §10

          I 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II 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

            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

            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III 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

    (二)延緩執行之要件:

       1.延緩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2.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債權人應具狀呈報)

       3.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此「十日」期間,不應扣除在途期間)

       4.如係債務人聲請延緩執行,須經債權人同意使得延緩。

    二.停拍 (暫時停止拍賣程序) 有下列數種原因:

    1.未登報:投標前,債權人需刊登報紙拍賣公告,如未刊登或刊登時間未依法定天數。

    2.未送達(或送達不合法):拍賣時應送達債務人知悉,如未送達或送達被債務人拒收或未依

       法定時間送達。

    3.內容變更(或條件變更):拍賣公告記載的拍賣內容或條件有更變。如租賃權有無去除、拍賣

    標的物拍定後點交與否、買受人資格、保證金數額等。通常較為常見者,是點交變不點交,

    或有租約被債權人排除,不點交變有點交。舉凡對拍賣內容或條件有影響之變更者,通常會

    公告停止拍賣。

    4.內容有誤:公告拍賣標示內容有錯誤,也許是法院公告或報紙拍賣公告其一有誤,法院會暫

    停拍賣,待更正內容後重新公告定期拍賣。

    5.提供擔保:債務人提供擔保,並經債權人同意停止執行拍賣。

    三.撤拍,應是撤回 (停止本件拍賣執行)有下列兩種原因:

    1.和解: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達成還款和解條件,而由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撤回。

    2.特別拍賣:依據強制執行第95條規定:應買公告三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

    請減價拍賣,如特別減價拍賣(第四次拍賣)仍未拍定,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即為撤回;債權人如要繼續執行,則須重新遞狀,

    鑑價,並從第一次開始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