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執行拍賣機構不同而有所區隔:
●法拍屋的由來
乃債權人對於屆期債務人未清償之債權,先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之裁定,取得執行名義。再依【強制執行法第44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保證人等所有之不動產;經法院函知地政機關為查封登記、鑑價、公告及登報後,定期公開拍賣債務人(或保證人)之不動產,將債務人的財產轉變為現金來清償債務。因此由法院以公開拍賣的不動產即是「法拍屋」。
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可查詢全國各地方法院的法拍屋拍賣公告。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db/alx.asp/
●金拍屋的成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拍賣的標的俗稱:金拍屋)
「金拍屋」是由法院委任公正第三人之民間公司(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TFASC,以下簡稱台灣金服公司)來執行拍賣之程序,拍定後的點交程序還是回歸到管轄法院來執行,台灣金服公司並無公權力來執行法拍屋的點交。委外拍賣之目的在減輕法院民事執行處的業務量,其法律上權利與義務及其在拍賣執行程序之間的關係,與法院執行拍賣的法拍屋並無不同。不同的是拍賣地點,「法拍屋」在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的投標室執行拍賣;「金拍屋」在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拍賣,台灣金服公司在全國北、中、南設有三處拍賣場,除了執行法院委任拍賣的法拍屋之外,另有拍賣自有不動、破產、清算的案件。
台灣金服公司北區拍賣場地址: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300號10樓電話:(02)8771-1168
台灣金服公司(金拍屋)拍賣案件查詢系統,網址/http://www.tfasc.com.tw/front1/。
台灣金服公司小檔案
於民國90年10月17日,台灣首家取得財政部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及財政部公布「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之規定,核發由公正第三人認可的拍賣公司「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掛牌成立,其主要股東為國內34家銀行及金融票券公司,每家股東出資新台幣5千萬元,初期的資本額為新台幣17億元。
拍賣業務
1.金拍屋業務:
本公司受法院委託,依強制執行法辦理不動產拍賣變賣業務。業務來源有二:
(1)法院依職權移送
(2)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向法院聲請移送
2.銀售屋業務:
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自有或其於法拍程序中承受的不動產,委託本公司代為標售之業
務。
3.鑽石屋業務:
資產管理公司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得就其所設定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不動產委託本公司
辦理拍賣業務。(不需透過法院程序)
4.抵押不動產協調標售業務:
本公司受抵押物所有權人或金融機構委託,以公正第三人身份整合相關權利人意見,辦理該 有抵押權設定之不動產標售。(經由協調而非透過法院程序)
5.其他:
由破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重整公司、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
單位委託本公司拍賣不動產之業務。
●法院執行拍賣的「法拍屋」及台灣金服公司拍賣的「金拍屋」外,尚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所執行拍賣的不動產,可在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連結進入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的官網搜尋拍賣物件。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官網:ttp://www.tpk.moj.gov.tw/ct.asp?
xItem=52378&CtNode=14925&mp=030
●另有其他機構標售之不動產
執行拍賣機構:國有財產局.內政部營建署.財政局/處.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金融機關.台
灣鐵路管理局.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有興趣購的網友,可另行上網查詢或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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